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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泉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5/13 1.4w 阅读 411 点赞

阳政办发〔2021〕28号

关于印发阳泉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阳泉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1日          

阳泉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有效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开展,切实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阳泉市财政局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阳财预〔2015〕6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阳泉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市发改委:负责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负责做好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项目储备工作、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分配方案;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确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项目实施单位的监督检查;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预算;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并拨付资金;审核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目标和报告,组织再评价;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等情况。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全市各级各部门、有关单位谋划项目开展前期工作所需费用。

(一)支持重点和方向

1.支持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规划方向。对列入国省“十四五”规划纲要和各类专规的项目、引领示范效应强的项目、拟争取国省各类资金的项目优先予以安排。

2.拟申请专项经费的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产业类不低于5000万元、基础设施类不低于1亿元、社会民生类不低于3000万元。

3.市发改委统筹建立全市项目谋划“中长期意向类”和“年度实施类”两个清单,专项经费原则上只支持列入项目谋划“两个清单”内的重大项目。

(二)支持具体内容

1.项目的方案设计、包装、评估、论证以及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招投标代理等前期工作费用。

2.经市政府同意的与项目前期工作相关的其他费用。

3.经市政府同意,可安排一定比例专项资金,用于奖励项目谋划工作组织情况较好、前期工作开展较为扎实的县区和市级部门。

第五条 在前期工作开展中,未按照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等流程的项目,专项资金不予安排。

第四章 资金申报、分配、审核及下达

第六条 拟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谋划单位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申请》,《申请》中应包括:项目单位情况、项目基本情况简介、拟申请前期费金额、资金使用承诺(包括完成时间和前期工作成果)等内容。同时,必须提供已签订的前期工作规范化合同,作为申请专项资金的依据。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安排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跟踪监督的原则,采用“一事一议”制,根据项目示范效应和资金需求进行安排,不搞平均分配。市发改委将拟支持项目和资金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第八条 市发改委将专项资金分配意见以正式文件报市财政局,并完成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项目储备工作。

第九条 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和国库支付管理规定审核下达预算并拨付资金。

第十条 专项资金必须按照批复要求投入使用,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项目谋划单位须向市发改委提出书面报告,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调整。预算执行中,如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和有项目资金结余的情况,应及时上交市财政。

第五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发改委每年组织对使用专项资金的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市财政局审核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目标和报告,并视情况组织再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凡绩效评价未达目标的,由市发改委督导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仍无法达效达标的,由市发改委提出处理意见,商市财政局收回已下达的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接受审计、发改、财政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通过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三条 发改、财政部门在专项资金项目审核、资金分配等工作中,存在违规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对于违反规定,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依照《预算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必要时应及时采取通报、收回专项资金等措施予以纠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十五条 市发改委应在门户网站或通过其他媒体渠道向社会公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项目申报指南、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绩效评价等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1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