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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知|政府性基金收入】

2022/09/21 1.6w 阅读 130 点赞
政府性基金收入
一周新知




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对政府性基金的定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为支持特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在全国范围内征收的有:铁路建设基金、民航发展基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旅游发展基金、跨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森林植被恢复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在部分省(区、市)征收的有:高等级公路车辆通行附加费(海南)、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除西藏外)、水利建设基金(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西、福建、云南、陕西、宁夏)、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除天津市收)、农网还贷资金(山西、吉林、湖南、湖北、广西、四川、重庆、云南、陕西)、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除西藏外)等。


按照缴入的国库区分,上缴中央国库的有:铁路建设基金、民航发展基金、旅游发展基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上缴地方国库的有:高等级公路车辆通行附加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中央和地方国库分享)的有: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等。

虽然国家和地方的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里并没有土地出让收入,但土地出让收入符合《预算法》和《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定义。实际上土地出让收入是政府性基金收入的大头,很多地方占政府性基金收入的80%以上。根据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四部门《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土地出让收入的征缴部门由自然资源部门改为税务部门。但土地出让收入不是税收收入(一般预算收入),仍是政府性基金收入。


责编 | 郭文君  张克栋 

编辑 | 陈   洁

校对 | 高   越

文字 | 《一周新知》根据网络资料整理

图片 | 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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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