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政办发〔2016〕78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取消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二手车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6〕23号)要求,现就二手车迁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办理迁入手续,国家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的相关车辆除外。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不得制定实施限制二手车迁入有关政策,并在6月27日前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的有关要求,取消已经制定和实施不符合国办发〔2016〕13号文件精神的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