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政办发〔2016〕87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
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安全稳定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推进会精神,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切实提高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预防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现就全面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 “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加强和创新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进一步提升火灾防控能力,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加强行业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的消防工作,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的领导,统筹研究处理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要组织有关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火灾高危单位火灾特点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提供必要的消防装备保障;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鼓励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工作,将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评估结果纳入公共安全信用体系和政府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主管范围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工作,定期组织开展行业内消防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和消防部门通报处理的火灾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二)全面排查摸底,明确管理重点。各县(区)要对照《山西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界定标准》,结合当前开展的夏季消防检查行动,对火灾高危单位全面排查摸底,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排查整治台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本行业内火灾高危单位建立档案。要加强对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监管,严格开展消防监督检查,严格审查社会服务机构出具的服务结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组织召开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座谈会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培训班,加强消防知识的宣传和培训,使相关人员明确火灾高危单位管理标准和管理措施,切实提高火灾预防能力。
(三)强化源头管控,实现全面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火灾高危单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要严格执行国家、省规定的许可标准。各行业部门要对涉及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的事项严格依法审批,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不得核发证照或给予行政许可。火灾高危单位应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于当年11月30日前将评估报告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并按照评估意见认真改进消防工作,健全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全面加强自身消防安全管理。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各县(区)、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统筹研究、协调解决涉及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工作重大问题。对有重大火灾隐患的火灾高危单位,各县(区)要实行挂牌督办,确保整改实效。要对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单位,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落实更高标准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规范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自我管理,切实提高火灾高危单位的自防自救能力。
(二)强化部门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行业内火灾高危单位监督管理,定期研判分析火灾形势,加大整改力度,全力解决较为突出的行业性、系统性火灾隐患。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监管合力,确保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
(三)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火灾高危单位监管。火灾高危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每年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要与具有维护保养资质的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专业的维护保养。要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对巡查、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规行为要及时予以整改和纠正;不能立即整改和纠正的,应当及时向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报告,并制订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人。要依托重点岗位员工、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及消防志愿者等已有的消防组织,建立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微型站”。结合值班安排和在岗情况,分时段优化人员编组,分区域设置消防器材,每月开展技能培训和消防演练,确保发生火灾“3分钟”到场处置。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