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阳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受委托单位:阳泉市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队
委托单位:阳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崔晓亮
受委托单位:阳泉市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队
法定代表人:杨忠英
为规范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条等规定,阳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阳泉市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队按照下列要求行使行政执法权,具体委托内容如下:
一、委托权限
受委托单位“阳泉市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队”以委托单位“阳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名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
二、委托事项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
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三、委托单位职责
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对受委托单位的执法行为进行指导;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司法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考试。
四、受委托单位职责
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行使;严格规范执法程序,落细落实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确保过罚相当、裁量适当。
五、委托行政执法时限
本行政执法委托协议有效期3年。自双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六、委托行政执法调整
对因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或委托单位法定行政执法职能调整,或委托单位认为有必要减少、调整委托行政执法事项的,委托单位有权对委托事项、内容以及有无必要继续委托,及时做出相应调整。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委托单位、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阳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阳泉市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3年4月18日